纪律处分条例解读(二):政治纪律

2016-07-13

1.怎样理解党的政治纪律

政治纪律是最重要、最根本的纪律,是打头、管总的纪律,在《条例》中的规定共18条、21项。违反政治纪律可能面临最严厉的处罚,整个《条例》中直接被开除党籍的八项违纪行为都在这里。

2.如何把握“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”?
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,具体规定在第45条、第46条。应注意三点:

一是根据情节轻重区分两个层次,对“坚持……、反对……、反对……”的,一律给予“开除党籍”这个最重处分(第45条);对“违背……、歪曲……”的,可以给予其他档次处分(第46条)。

二是对“公开”二字的理解。《条例》列举了“公开”发表反党言论的具体方式,包括信息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书籍、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,共9种。一般地,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会通过“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书籍”等传统媒体发表反党言论,但在“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”等场合,尤其是在“信息网络”这一现代传媒上,就容易忘记党规党纪的约束,有时“出言不慎”。被查处的省级干部如周本顺、余远辉、赵少麟等,都因公开散布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而触犯党纪。另外,9种方式后面的“等”字要格外注意,从立法政策的语言角度讲,这里的“等”是“等外”的意思,也就是说除了《条例》列举的9种方式之外,可能还有其他方式。作为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,任何场合都要注意谨言慎行。

三是处分的范围。《条例》不仅针对违纪的当事人,而且对“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”的人员一并给予处分。也就是说,即使本人没有公开发表或者发布、播出、刊登、出版反党言论,但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,也要接受处分。除此之外,《条例》第47条还规定,制作、贩卖、传播以及入出境私自携带、寄递反党读物或视听资料的,也要给予纪律处分;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包括书刊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、网络音视频资料等。

3.什么是“妄议中央大政方针”?

《条例》第46条规定,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。“妄议”与发表反党言论有所不同,主要是指曲解、非议、反对党中央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等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。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,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,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,但有些人“当面不说、背后乱说”、“会上不说、会后乱说”、“台上不说、台下乱说”,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,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,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,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,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“妄议”同样是指公开行为;对“公开”的理解,要与发表反党言论的方式相一致。需要注意的是,党员对中央方针政策不理解甚至有不同意见时,可以通过党内民主方式提出和表达,这是《党章》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之一,它与“妄议”是本质不同的。

4.“严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”应注意什么?

《条例》第46条规定,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,或者歪曲党史、军史。当前网络上转发、流传一些涉及党和国家形象、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“段子”、视频,如果经过调查核实,那么始作俑者(创作者)将可能承担责任,发布、传播以及为此提供方便的党员也可能涉嫌违纪,对此,广大党员应当高度警觉并自觉抵制。

5.“对抗组织审查”是指哪些情形?

《条例》第57条不完全列举了5种组织审查的行为:①串供;②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;③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材料;④包庇同案人员;⑤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,掩盖事实。这些行为都会给组织审查工作设置障碍、制造麻烦,严重影响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。对抗组织审查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,而不是违反组织纪律。

6.党员参加迷信活动怎样处理?

《条例》第58条区分组织者、参加者和不明真相参与迷信活动的党员,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。其中,对组织者处分最重,最低档是撤销党内职务;对不明真相的人员,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或不予处分。

共产党员要坚定信仰马克思主义,对迷信活动应该坚决抵制,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严重违背《党章》、违反党的纪律。

7.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涉嫌违纪吗?

是的,《条例》第62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。这条规定容易被忽视,需引起我们的注意。

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党的规矩。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,经过实践检验,约定俗成、行之有效,需要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守。比如理论联系实际、密切联系群众、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,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》提出的“八个坚持、八个反对”,以及“党内互称同志”的传统等,都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内规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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